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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2.结合实际安排部署辖内金融稳定工作,定期分析、研究、通报金融稳定工作开展情况;
  3.研究制定金融稳定的制度、办法、措施及其防范风险预案;

  4.分析金融形势,排查金融风险隐患,提出可能波及社会稳定的金融隐患的意见,决策启动金融风险处置预案。

  (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

  1.传达、部署、落实协调领导小组安排的工作、措施意见和重大事项;

  2.沟通、交流成员单位的金融稳定工作信息和有关情况;

  3.监测、分析金融风险动态,预测金融风险的发展趋势,并决定是否对有关机构做出预警提示。

  (三)统一协调行动制度。金融稳定协调小组注重加强宏观调控和日常监管、掌握乌兰察布市金融业整体运行情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综合分析各种风险因素对金融业的影响。

  1.各成员单位应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通力协作,尽职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化解和处置风险的义务;

  2.建立重大金融事件快速上报制。成员单位要对重大风险事件特别是金融机构对发生的金融诈骗、洗钱、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案件等事件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快速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快速通报给各成员单位,采取措施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各类金融事件的发生;

  3.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处置金融风险的工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充分发挥风险处置合力作用;

  4.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充分利用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的优势,增强各成员单位的服务意识,为金融稳定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5.做好债权维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商讨维护金融企业债权的措施,一是做好不良贷款的消化、处置工作,司法部门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资产流失;二是要对失信企业实施制裁制度,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经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后,对其进行曝光,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其实行联合制裁;

  6.加强业务协调,重点加强对金融产品创新、跨市场风险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测和风险防范。

  (四)建立金融知识宣传制度

  开展金融宣传活动,普及金融知识。协调领导小组积极开展金融宣传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合法合规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普及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投资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建设面向企业和个人,覆盖经济生活各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同时大力发展信用担保机构,扩大规模,提高经营管理和资金运作能力,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再担保机制;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整体素质,为金融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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