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需要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
(三)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主任由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分管金融稳定业务的副行长担任,成员由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部门负责人组成,同时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办事人员作为联络员。
(四)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协调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安排,对成员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2.研究起草金融稳定机制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起草制定维护金融稳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经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3.研究建立金融稳定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4.研究建立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化解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解决金融稳定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相关事项;
5.及时分析、监控与预警乌兰察布市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具体研究金融稳定工作并适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6.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通报有关情况;
7.具体协调、指导辖内各旗县市区金融稳定工作;
8.承办协调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1.人民银行加强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负责乌兰察布市金融稳定工作的创建组织及深入开展,收集、发布金融稳定信息;
2.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通报银行业的监管政策、监管重点和银行业的风险情况;
3.其他金融部门定期报送经营状况及其各类涉及金融风险报告、信息等;政府经济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能,提供相关信息并就涉及金融稳定工作的政策、措施及突发情况等提供便捷的服务,充分发挥发改委、财政部门的综合规划职能,发挥公安司法部门的安全保卫和维护金融债权作用,发挥新闻媒体在金融改革、风险处置中的舆论导向作用。
二、 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制度
(一)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协调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议题:
1.学习贯彻国家有关金融稳定工作的法规、政策,人民银行出台的货币信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