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乌政发[2006]10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各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沟通与协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和稳定全市金融秩序,保障全市经济与金融稳步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九日
乌兰察布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及其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与协作,使各金融机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专业和管理优势,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乌兰察布市金融风险,保障经济和金融稳步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
一、 金融稳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一)成立以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与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政府经济主管等部门参加的维护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王 忠(副市长)
副组长:梁 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尚荣(市金融办主任)
李聪颖(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行长)
刘金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乌兰察布监管分局局长)
成 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金融办、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负责人。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金融稳定的工作部署;
2.研究全市有关金融稳定的重大问题,制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全市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
3.搭建金融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服务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动;
4.协调各成员单位,处置辖内金融风险;
5.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