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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通知


  (二)承办单位办理人大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讲求实效。对于能够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无力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难以解决的,要如实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在办理过程中要主动同代表取得联系,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要求当面答复的,要当面向代表答复。

  (三)承办单位办理人大建议、批评和意见,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走访代表等方式与代表面对面地进行交流,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事关全局、群众十分关注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要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必要时提请市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同时,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并进行集体答复。

  (四)承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必须在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个别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须征得交办机关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或者自行转交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承办单位在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按照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厅初审,经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同意后,承办单位要做好登记工作,必须用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给代表本人,有条件的要当面呈交代表。同时,承办单位要附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意见反馈表》,向代表征询意见,或者当面听取代表意见,直到代表满意为止。答复件和反馈意见要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六)市政府办公厅要定期听取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并加强督促检查。采取派人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督办等方式,实施跟踪办理,对办理不力和敷衍应付的承办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提高工作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与年度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划制定、资金下达等结合起来,通盘考虑,一并安排部署。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专门抓的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层层负责,确保承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都有办理计划和责任要求。各旗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将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委员提案的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名单于2006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要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和程序,使办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程序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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