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6〕14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高度重视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把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作为政府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转变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以对人大代表和全市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了法定职责,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从目前来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不够重视,代表提交的建议没有很好地解决;个别承办单位没有按照有关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地给予办理,也没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一些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逐件具体办理和落实工作做的不够,等等。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要性的认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我们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人民民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最好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政府部门要从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
二、严格工作程序,依法履行职责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认真研究并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转到市政府后,市政府办公厅拿出拟办意见,然后经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同意后,再批到有关单位承办。办公厅要立档登记、督促办理情况和结果,并要求承办单位及时给代表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