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十六)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或不按规定时限申领机动车检测合格标志的;
(三)不按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
(四)不按规定申请车辆变更登记的。
第八十五条 中国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驾驶临时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人数未达2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50%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八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1000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机动车的,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五)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