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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出租屋管理专项经费区、街(镇)分成比例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出租屋管理专项经费区、街(镇)分成比例的通知
(穗文〔2008〕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2003年9月29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办〔2003〕16号)《意见》对我市出租屋管理的“两费一税”征收上缴后市留成部分的分成作了如下规定:对“两费一税”上缴后市留成部分实行市区分成,即市10%、区90%,下拨给区的部分要确保85%以上拨给街(镇)。经过几年实践证明,该分成比例充分调动了基层的积极性,确保了基层工作经费,使全市出租屋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该分成比例也暴露出弊端,主要是制约了区对出租屋管理专项经费的统筹调配,影响了街(镇)之间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均衡发展。

  为进一步加大区对出租屋管理专项经费的统筹调配力度,缩小街(镇)之间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差距,避免个别地区出现“重征收税费、轻管理服务”现象,夯实创建平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基础,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起,市下拨给区的出租屋管理专项经费,各区可从以下两种分成比例中选择一种进行区、街(镇)分成:一是继续实行原分成比例,即确保85%以上拨给街(镇),出租屋管理员工资福利由街(镇)承担;二是启用新分成比例,即确保50%以上拨给街(镇),出租屋管理员基本工资由区承担,资金和有关补贴由街(镇)承担。各区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选定分成比例,报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从化市、增城市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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