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商、税务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要建立数据互换、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社会保险稽查工作效率。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要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情况。
(三)要健全完善企业信誉评审机制,凡是有关企业信誉度的各类评审表彰活动,要有劳动保障部门参加。要把企业是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列入诚信企业评定的重要标准,对拒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恶意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取消其评先表彰资格,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四)审计部门要将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作为审计的重点工作之一。对已税前提取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督促单位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五)财政部门在组织政府采购时,要把竞标单位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参加竞标的一个必备条件。要落实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缴工作的相关经费,保证扩面征缴工作的开展。
(六)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对积极参加养老保险的先进单位和企业法人大力宣传报道,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单位和法人予以曝光,要加强舆论监督,增强用人单位的参保意识和从业人员的维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良好氛围。
(七)国资、劳动保障、人事、工会、工商、文明办、工商联合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掌握评先、评模的标准,对拒不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及其经营者,实行一票否决。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将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作为推荐企业经营者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重要条件。任何部门和机构均不得将企业不参加养老保险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行政执法力度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工会、宣传、督查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定期对用人单位参保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参保的单位依法强制参保缴费。
(二)全面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号令)《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第3号令)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阻挠、拒绝检查的,或者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