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1、全市范围内凡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行政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在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单位中,凡是临时性、季节性岗位用工人员及农民工,用人单位只要与之形成劳动关系,都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
1、我市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必须在2008年3月31日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新成立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登记时,须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登记后,及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统一执行28%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按20%的比例缴费,职工按8%的比例缴费。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扩面征缴工作
市政府成立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宣传、工商、税务、工会、督查等部门组成,统一领导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参保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促进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日常监察、稽核工作,要依法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应参保未参保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扩面征缴工作的重点单位和群体。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拒不参保、缴费的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定期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手续,为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