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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燃煤锅炉污染整治
  限期淘汰燃煤锅炉。凡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地方,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现有燃煤锅炉应按照使用年限逐步淘汰;集中供热管网尚未覆盖到的区域,可暂时保留燃煤锅炉,但应当安装使用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质监局。
  (三)餐饮业污染整治
  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饮食服务单位(宾馆、饭店、浴池、酒吧、早餐摊点、夜市摊点等从事饮食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及非盈利性单位食堂)一律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四)机动车污染整治
  1.实行机动车尾气定期年检和排放合格绿色标志制度,强化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工作,确保检车率在98%以上。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治理,治理合格后公安机关方可办理机动车定期审验等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2.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辆报废标准,禁止报废车辆重新上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3.大力开展车用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工作。进一步提高车用燃油品质,逐步提高车用燃气率。今后市区新购买公交车辆和出租车辆鼓励使用油气双燃料车型,减少机动车污染。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三门峡中裕燃气公司。
  (五)工业污染整治
  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所有工业企业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查处。加快脱硫工程建设步伐,所有电厂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建设配套脱硫装置并确保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对小火电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总责,各级发展改革、环保、供电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督促整改或关闭。责任单位:企业所在地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三门峡供电公司。
  (六)扬尘污染整治
  1.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制定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现场要采取洒水、遮盖、围护等措施,保持整洁。责任单位:市建委。
  2.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逐步提高道路机扫率,减少扬尘污染。改进城市道路清扫方式,将干式清扫变为湿式清扫,增加洒水频次,清扫、收集的生活废弃物要及时组织清运,做到日产日清。责任单位: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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