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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黑政发[2008]4号文件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黑政发[2008]4号文件的通知
(庆政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的通知》(黑政发〔2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我市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卫生局、教育局、文化局、科学技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等部门和企业组成的市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经济普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中直企业也要比照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组成方式,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本企业的普查工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中省直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要为经济普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为了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各县要尽快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参照国家和省市做法,设立普查中心和资源节约与环境评价统计、文化产业统计机构。要选调足够数量的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统计或会计知识的人员组成普查队伍,并做好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按照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宣传部门负责协调经济普查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方面的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实施,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编制部门负责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普查工作中涉及政府及其普查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事项的协调处理,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名录方面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普查经费的筹措,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协调客货运输方面的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建筑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协调物业及供热方面的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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