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7〕6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充分体现党的民族政策,以良好的工作成就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打造文化大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整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顿时间
6月中旬-8月中旬
二、整顿范围和内容
全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驻市单位的名称,需要社会公知并且用文字表示的标志,其中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会标、公告、票据、证件、营业执照、奖状、锦旗、机动车辆;宣传栏、标语、广告、产品说明、商标、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记等。
三、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民委是这次整顿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会同市工商、公安、建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整顿工作,要做到任务明确,目标具体,责任到人。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整顿工作,将整顿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2.加大宣传力度。各旗县市区要以自治区成立60周年的契机,作好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从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出发,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蒙古语文工作的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举办大型活动和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党的民族语文政策深入人心,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在民族自治地方规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规范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3.集中力量做好整治工作。各旗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查、整顿,选择2-3条繁华路段,建设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标准示范街,提高蒙古语文社会用文的覆盖率和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合格率。对那些在检查整顿中,不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不按规定使用蒙汉文并用的,要采取提前介入的方法,把住源头,在发放工商登记证、营业执照、制作牌匾的过程中及时纠正。要督促商家使用蒙汉两种文字,并把好质量关。对于一些经过反复说明及教育,仍然拒不规范使用蒙古语文、拒绝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单位和商户,民委要及时会同法院、公安、建委、工商部门及新闻媒体采取必要措施,利用新闻曝光、行政处罚和罚款等形式予以制止,真正把这次整顿工作落到实处,使我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有明显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