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二十五)完善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旗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党政“一把手”是地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环境难点问题。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是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直接抓、负全责,要具体研究、具体领导、具体参与解决各类环境保护事宜。要逐级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认真考核、严格奖惩。建立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境工作情况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也要积极支持、监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综合职能。发展改革委、财政、经济委、林业、水利、国土、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等部门都要依法履行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职责,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十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本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双重管理”的原则,选择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到环境保护部门。同时要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建立起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机制。任免环境保护部门领导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环保部门意见。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新形势相适应的较为完善的环境监测、监察、法制、稽查、宣教、辐射等必设机构,完善内设机构,增加编制人数,组织、编制、人事部门要根据实际给予解决,并依照
公务员法要求协调办理环保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
(二十七)严格环保政绩评价考核制度。市委组织部要尽快制定《乌兰察布市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不断完善旗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将城镇大气质量、饮用水源地保护、自然生态保护、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资源消耗、环境状况和环境效益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十八)强化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执行监察部《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格环境保护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保执法问题。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完成环境保护任务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庇、放任、纵容环境违法和干预环境执法酿成环境事故的党政及部门领导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各级司法机关要及时受理环境违法案件,依法追究违法单位、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环保执法强制执行有关规定,提高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