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监管制度,对污染严重企业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要健全和完善环保统一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和案件移交移送制度,严禁部门相互推诿、扯皮,克服环保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形成政府负责、环保监管、部门履责、职责明确、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十一)建立健全环境监测预警应急制度。加快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网络建设,2007年集宁区、2008年丰镇市要建成大气自动监测站,2008年完成市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2010年全面建成旗县以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逐步形成环境监测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各级政府都要制定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存在污染突发事件可能的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设施,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启动、协调联动和快速处置机制。2007年各旗县市区都要完成应急装备和设施建设,并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力争2010年建成市环境应急监控指挥中心。
(二十二)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要制定环境评价群众参评、环境质量公报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等制度,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和项目,通过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推行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公开监督电话,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强化和改进舆论监督。
(二十三)研究制定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制度。要研究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信贷、土地、价格等经济政策支撑体系,制定鼓励环保型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完善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回收、废物综合利用、火电厂脱硫、城市污水处理收费、高耗水行业用水限额和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等政策,研究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补偿办法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市场化运作的优惠政策。逐步健全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体系,增强各级政府保护环境资源的调控能力。
(二十四)建立环保投入增长制度。各级政府要确保“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制度的具体落实,切实把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保证逐年增加。各级财政部门也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在确保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的同时,逐年增加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要按时足额征收排污费,并视每年排污费征收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加强环保部门能力建设。环境执法罚没收入主要用于环境保护执法的经费补充。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生态建设资金中安排适当数量的资金,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以保证环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监管能力。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加强部门协调和区域协调,统筹安排使用生态补偿资金,重点向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建立政府主导、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社会多元化的环保投入保障机制,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投入污水治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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