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依靠科技,推动环保产业。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充分利用科技资源,积极组织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环保技术推广机制,促进环保科研成果转化,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名录,培育一批优势环保企业。组织实施好自治区“十一五”八大环境保护工程,各旗县市区要将八大工程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资金,明确责任,加快推进,确保八大工程如期完成。
五、健全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督
(十八)严格环境准入制度。认真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规划、建设、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和金融、供电部门不得提供土地、贷款、供电,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的旗县市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以及没有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验收手续的企业,不予批准其新上项目;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于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提高环境准入条件,从严掌握。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严把环保关,违反规定未做环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项目,必须依法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和停止建设,已投产的要停产整治,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严格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并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逐步形成严格的区域、流域排污总量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对各地和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目标完成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年终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以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种类、数量、浓度等特征污染物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对超总量排污、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规定交纳排污费的企业必须从严查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