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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建设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经济体系。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标准,加快培养一批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优势行业、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生产、废物产生、消费等环节的物能循环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制定相应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创建一批循环经济型企业、产业、园区和环境友好企业、环境优美乡镇。加强农牧业生态环境与农畜产品质量监管,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逐步形成高效生态农牧业体系。

  四、突出防治重点,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

  (十一)强化饮用水安全和水源地污染防治。以确保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设立明显的界桩警示牌,加强集中饮用水水质监测,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地保护办法,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责任制和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制度。2007年底以前各旗县市区要彻底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确保饮用水安全,以COD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和重点流域治污目标为重点,着力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禁止工业废水、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和城镇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河道,确保流经我市的黄河流域段、海河流域段、内流河流域段的水环境质量。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效率,制定中水使用办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7年底以前对重点排污企业和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实施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鼓励企业采用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重复利用,确保到2010年COD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1.6万吨。

  (十二)深入开展城镇环境整治和大气污染防治。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将排放总量指标分解到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到企业,确保总量目标控制在9.3万吨以内。加快燃煤电厂脱硫步伐,新建和在建的燃煤电厂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对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必须按照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时间安装脱硫设施,逐步淘汰效率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老机组。2010年底以前,所有火电厂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确保正常运行。继续抓好电力、冶金、化工和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污染源控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实施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程。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鼓励发展和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全面加强市政施工、建筑施工、拆迁改造、道路修建、物料运输、堆场、裸土等扬尘污染控制,加强噪声和餐饮业污染防治,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发电等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努力扩大市镇集中供热面积,加快集中供气、供暖步伐,综合改善城镇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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