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乌党发〔2007〕16号 2007年5月14日)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自治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全民重视环保的社会氛围,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一)正确认识当前的环境保护形势。“十五”以来,市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市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控制,生态保护和建设进一步加强,自然生态恶化的状况得到遏制。但是,环境形势严峻的总体状况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产业结构单一,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导致的结构性污染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呈上升趋势,水污染隐患增大,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同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环境监测、环境综合评估能力不足,布局性环境风险和结构性环境隐患正在凸显,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环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因素。
(二)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阶段,也是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环境状况根本好转的关键时期,面对资源匮乏,环境压力增大的严峻挑战,必须充分认识到以环境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迫切要求,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环境保护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努力实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全面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和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