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200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7年,自治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96号),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开局良好。为进一步推进生猪保险体系建设,促进生猪生产的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定承保公司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96号)精神,2008年自治州能繁母猪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具体承办。
二、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管理
为加强保险资金的管理,自治州及各县市财政要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的政策性补贴保费,由各级保险机构以县为单位汇总参保数量及补贴金额,经各级财政、畜牧部门核准后,逐级上报,由各级财政统一支付,按年度结算。为做好重大疫情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工作,各保险经营机构要建立能繁母猪保险责任准备金,当年经营的利润要转为保险风险责任准备金,专户管理,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使用。具体由州财政局、审计局、畜牧兽医局会同保险经营机构共同制定保险风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三、加快推进生猪保险体系建设
保险经营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生猪保险实施方案,落实国务院关于生猪保险补贴政策,开展生猪保险试点,为养猪场(户)提供保险保障。
鼓励保险经营机构积极开发农村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探索农业保险和小额贷款互动机制,帮助养殖户更为便捷地获得农村小额贷款,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
鼓励保险经营机构积极开发包括生猪生产、屠宰、冷冻、运输、销售和产品质量等覆盖整个生猪产业链的保险产品,通过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结合,确保生猪产业链上下游的稳定。
四、建立健全生猪防疫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