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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通知
(漯政办[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通知》(豫政办〔2007〕11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应当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二、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厉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形成“落实到乡镇、街道、村委,落实到机关、企业和店铺,覆盖全社会”的监管网络。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都要在县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或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四、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把能否完成这些目标作为市政府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县区政府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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