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人,深入生产一线对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实地勘察、测量,进行登记,做图标志,建立档案资料。
(三)全州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2008年4月)
由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本区域农业区划和渔业区划,编制完成辖区内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报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州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上报的养殖规划材料,完成全州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评审、报批、出版工作。
(四)养殖证发放(2008年5月)
由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启动水域养殖证的核发工作。
(六)建档总结(2008年6月)
养殖证发放工作完成后,各县市要认真做好总结、建档工作,并及时将工作完成情况、数据资料等以书面形式报州渔业主管部门。
六、完善养殖证发放制度
(一)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1、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2、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的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3、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养殖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持证人员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二)养殖证的内容
1、养殖证应当载明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地理概位及平面界至图,养殖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养殖类型、方式,养殖证有效期限,养殖证使用编号等内容。养殖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2、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为促进渔业水域的长期稳定和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为:池塘、坑塘30年、湖泊、水库10年,临时养殖水域2年。 集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使用的水域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