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使用的水域,依照
《渔业法》、
《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渔业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二)对已养水域,符合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但尚未领取养殖证的应尽快审核发放。
在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范围以外或无证养殖的单位 和个人一律视为非法养殖,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渔政部门监督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三)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或者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养殖生产者以及当地传统养殖生产者。
四、组织机构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养殖证主管机关,各县市渔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辖区内水域养殖证申请的审核和辖区内渔业水域调查登记、申请表、审批表、养殖使用证的填写工作。
(二)由州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日常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市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为实施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各县市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培训(2008年2月)
实施养殖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广大养殖生产者的切身利益。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区各乡镇召开动员大会,学习
《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等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全面安排和部署辖区实施养殖证制度各项工作,让广大养殖生产者了解实施养殖证制度的现实意义和重要性。由州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市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二)调查登记(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