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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实施渔业养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实施渔业养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2008]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自治州实施渔业养殖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自治州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州渔业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科学合理利用开发水域资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渔业养殖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

  (二)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

  (三)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调整,合理安排生产布局。

  (五)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三、发证范围

  (一)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1、国有养殖水域依照《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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