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粮食局关于自治州州级地方储备粮管理意见的通知》(巴政办〔2007〕6号)要求,加强和充实州级储备粮。同时各县市要相应增加一定数量应急调配的成品粮。
7.1.2 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必须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并承担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州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7.2 建立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7.2.1 建立与区内、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7.2.2 建立稳定的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提前指定加工能力强、设备好、质量稳定、运行正常的企业为应急粮食加工企业。
7.2.3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提前委托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粮油专卖店等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7.2.4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顺畅。
7.3 培训演练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学习、培训,使相关单位和人员掌握本预案的各项应急规定,使全社会知晓应急常识。要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检验我州粮食应急指挥和工作系统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反映能力,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8 后期处置
8.1 评估和改进
州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对应急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8.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应急终止后,州审计局、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对实施预案所开支的各项经费,及时组织审计和结算。
州财政局要会同州发改委、粮食局、工商局、农业局、交通局等部门,核实实施预案期间有关征购、征用、委托加工、销售、运输以及恢复粮食生产等方面的支出和经济补偿,并及时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