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出现自治州级应急状态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5.2.1 动用自治州州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1)动用原则。若自治州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先动用州级储备粮;州级储备粮不足时,由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
(2)动用州级储备粮的程序。按照全州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由州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巴州分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州级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经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研究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2.1 调整农业结构,组织粮食生产。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由州农业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调整产业布局,尽快恢复粮食生产;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5.2.3 州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向有关产粮区商调应急粮食。
5.2.4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由州发改委会同州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粮食品种、地域范围和价格限制。
5.2.5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品种、标准、方式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地点领取或购买。
5.2.6实行临时市场管制。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掌握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6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州级粮食应急预案,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7 应急保障
7.1 粮食储备
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完善自治州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