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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指挥系统,完善监测网络,并确保与上级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10、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研究明确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和终止程序。

  11、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农二师、库尔勒公路总段、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机场、新疆四运集团公司,研究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所需专用交通工具和特种机械车辆的协调机制。

  1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上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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