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指挥系统,完善监测网络,并确保与上级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10、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研究明确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和终止程序。
11、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农二师、库尔勒公路总段、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机场、新疆四运集团公司,研究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所需专用交通工具和特种机械车辆的协调机制。
12、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四、做好
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上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
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