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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汇总报告州人民政府。

  5、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现有应急队伍资源,改善技术装备,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形成以公安、武警、军队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以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救护等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企事业单位、社会救助团体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

  6、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委宣传部研究制订新闻媒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 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制度,各县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委宣传部研究开展本行政区域无偿开展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

  7、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三十条相关规定,由州教育局牵头,组织编写应急知识和安全教育地方教材,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落实教学计划和课时,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8、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要逐步建立健全州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各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划分也要建立健全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9、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信息化办公室,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全州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及其指挥系统,完善监测网络,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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