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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二)抓紧做好有关重点工作。国家和自治区就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条款的相关规定将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待其下发后,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当前,要抓紧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1、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八条的相关规定,各县市、各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加快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力量,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和基层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巴音郭楞军分区和武警巴州支队,研究建立应急抢险救援及军地联合开展应急演练机制。

  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由州建设局牵头,指导各县市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修订、审核城乡规划时充分论证预防、处置突发事件中城乡应急避难场所的需要。

  4、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州民政局、安监局、卫生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分别对全州范围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汇总报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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