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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2008]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暂行办法》(新财建〔2007〕1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对于规范自治州矿业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暂行办法》,现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自治州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编制经费年度预决算。

  二、自治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1、地质勘查专项费20%;2、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包括矿山技改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地质勘探项目监督费)35%;3、征收部门补充工作经费45%(可用于发放事业单位征管人员工资及奖励)。

  三、自治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实际征收上缴数及提供的分配方案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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