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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2008]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州政府系统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得到加强,公文质量和运行效率明显提高,管理不断规范,确保了州人民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也存在着少数单位重报文、轻管理,公文格式不规范、质量不高,不按程序报送、随意请示,积压公文、办理不及时等问题。为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经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政府系统公文制发处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巴政办[2004]50号)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本县市、本部门、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公文处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工作,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文秘人员要精通并熟练运用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和运行效率。

  二、严格纠正公文报送和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严格执行电子公文收发规定。各县市、各部门应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州政府办公室不再接收纸制公文。尚未联网的单位,务必于2008年4月1日前完成公文传输系统建设。严格网上收文制度和值班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每天上午上、下班和下午上、下班网上收文工作的落实,并做好节假日公文的接收处理工作。

  (二)严格登记管理。凡是向州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一律送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科登记、签收,附批阅单,经办公室审阅后,规范运行,不得直接送政府领导审批。未经登记、签收的体外运转公文,州政府办公室不予处理。

  (三)正确使用文种。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请求州人民政府解决、批准有关问题的,使用“请示”,“请示”必须一文一事;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答复有关事项的,使用“报告”,“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报州人民政府批转的,使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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