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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镇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镇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13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镇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镇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
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7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发放<义务教育证>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6〕4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市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分两步走。第一步自2006年秋学期开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第二步从2007年春学期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2006年秋学期免费对象为在各辖市、区、镇江新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和全市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凭《义务教育证》)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
  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免费项目为2005年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所规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
  第四条 我市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按照“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同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各地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一学年的基准补助定额为:小学生220元,初中生320元。2006年秋学期按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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