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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试点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试点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13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苏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精神,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经市政府同意,2006年下半年在辖市、区和市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试点工作,试点单位为:丹阳市政府、扬中市政府、丹徒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拟制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力量抓好实施。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和沟通,争取法院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在试点工作中要注重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举措,以便指导面上工作。各试点单位要在11月底前将试点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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