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建设经费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地、本单位消防力量建设所需经费按规定给予保障,应由财政保障的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积极调整公安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常性、消耗性基本支出范围,结合本地财力尽可能提高支出标准。优先安排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建设等专项资金,对执行重大临时任务所产生的装备物资消耗可酌情予以补助。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和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切实保障消防执勤备战需要,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在往返途中按规定免缴车辆通行费,消防力量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予补偿,无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着力改善执勤备战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调动消防队伍履职尽责的积极性。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发生工伤的,按《军人优抚待遇条例》等法规、政策落实相关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消防聘用文职人员工资参照当地有关行业工资标准执行,其它补助、补贴按当地同工龄阶段的行业职工待遇确定,并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执勤人员因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工伤待遇,符合条件的申报烈士、荣誉称号。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要切实抓好目标任务的落实,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严格考核奖惩。对工作措施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装备和设施建设滞后、管理不力造成恶性火灾事故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附:1.南充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站补建计划
2.南充市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车辆、队员建设计划
3.二级普通消防站主要建设标准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南充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站补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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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 │ 应建数 │ 已建数 │ 缺额数 │ 年度补建计划(个) │
│ │ (个) │ (含在建数) │ (个) ├────┬────┬────┬────┤
│ │ │ (个) │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
│ 顺庆区 │ 1 │ 0 │ 1 │ │ 1 │ │ │
├────┼────┼───────┼────┼────┼────┼────┼────┤
│ 高坪区 │ 1 │ 0 │ 1 │ │ │ 1 │ │
├────┼────┼───────┼────┼────┼────┼────┼────┤
│ 嘉陵区 │ │ │ │ │ │ │ │
├────┼────┼───────┼────┼────┼────┼────┼────┤
│ 开发区 │ 2 │ 0 │ 2 │ 1 │ │ 1 │ │
├────┼────┼───────┼────┼────┼────┼────┼────┤
│ 西充县 │ 1 │ 1 │ 0 │ │ │ │ │
├────┼────┼───────┼────┼────┼────┼────┼────┤
│ 南部县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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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阆中市 │ 1 │ 0 │ 1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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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 │ 1 │ 1 │ 0 │ │ │ │ │
├────┼────┼───────┼────┼────┼────┼────┼────┤
│ 营山县 │ 1 │ 1 │ 0 │ │ │ │ │
├────┼────┼───────┼────┼────┼────┼────┼────┤
│ 蓬安县 │ 1 │ 1 │ 0 │ │ │ │ │
├────┼────┼───────┼────┼────┼────┼────┼────┤
│ 合 计 │ 9 │ 4 │ 5 │ 1 │ 2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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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反映各地城区的补建计划; │
│2、此表“应建数”已放宽到按每15平方公里建1个站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