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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镇江市2006年度开放型经济鼓励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镇江市2006年度开放型经济鼓励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15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制定的《关于镇江市2006年度开放型经济鼓励扶持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镇江市2006年度开放型经济
鼓励扶持政策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

  为推进“全面达小康、建设新镇江”进程,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镇江经济国际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鼓励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企业经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加工贸易企业和生产企业,中方投资超过50万美元的,一次性补贴企业5万元,低于50万美元的,一次性补贴企业3万元;设立研发机构,一次性补贴企业2万元;设立贸易窗口(公司),一次性补贴企业1万元。每办成一个境外企业,奖励项目推进部门5000元。

  二、鼓励企业承包境外工程

  企业直接签约承接境外工程,每实现营业额1万美元(凭双方合同和业主付款凭证),奖励企业50元。

  三、鼓励企业参展参保开拓国际市场

  企业参加列入我市开拓国际市场计划的境外展销会、博览会等,对其参展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每个企业每次补贴不超过1万元。

  对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补贴。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的,给予其保费2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企业创出口名牌

  对当年有产品被国家商务部评为“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按镇发〔2004〕49号文件精神执行;被评为省级出口名牌,由当地财政奖励5万元;被评为市级出口名牌,奖励2万元。

  五、鼓励中介人(机构)引进外资

  按实到外资金额的5‰~1%由项目纳税所在地财政给予项目中介引荐人(机构)奖励。高新技术类投资项目按1%奖励;经营性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餐饮业)按8‰奖励;一般性加工制造项目按5‰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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