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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16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形成市、辖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便民服务网络,是市政府确定的200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也是我市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12月份,市政府将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镇江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检查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各地要对照检查验收标准,抓紧做好推进完善工作,确保顺利通过验收。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镇江市乡镇(街道)
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检查验收标准

  为促进全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确保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科学、规范、统一、高效地运行,特制定以下检查验收标准: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重视: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动员部署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二)机构健全:成立便民服务中心机构,明确中心的工作职能;成立便民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副镇级以上领导兼任中心主任。

  (三)人员到位:按照人事相宜的原则,明确专职管理人员,选配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实行一岗多能,保持相对稳定。

  (四)项目合理: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科学设置服务事项,面向社会、企业和群众的行政管理、证照证明、便民服务、信息咨询等事项原则上全部进入便民服务中心运作,并对有关事项提供代理代办服务。

  二、硬件设施

  (一)办公场地: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办公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实行开放式窗口办公,服务大厅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二)办公用具:配置电脑、打印机、电话、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设施,满足对外办公的需要。

  (三)标牌标识:在办公地点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标牌,大厅服务窗口(柜台)设有明显标识标牌,设置公开栏和投诉箱,工作人员佩证挂牌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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