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十三)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供。从2007年起,以辖市(区)为单位,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供。市区(指京口、润州和镇江新区,下同)由市医保结算中心组织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各辖市和丹徒区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招标,签订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协议,委托中标药品批发企业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集中配送服务,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
(十四)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从2007年起,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律以药品配供价格供应患者,取消药品加成率,直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对取消的药品加价部分,由医保基金和财政资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医保、卫生、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辖市和丹徒区可参照执行。
(十五)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辖市(区)为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会计核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十六)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探索建立人员退出机制,完善辞聘解聘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调整其岗位;不服从岗位调整或无法胜任新岗位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可分配总量,切断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检查收入之间的直接联系,建立与服务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挂钩的分配制度。
五、进一步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障措施
(十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经费筹措机制和增长机制。市辖区政府不再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辖市(区)财政要安排经费支持社区卫生设施建设、房屋修缮、设备配套和人员培训,切实改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件。2007年,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辖市政府财政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补助;辖区和镇江新区由市、区政府财政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2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市财政补助6元,辖区和镇江新区财政补助不低于6元。该补助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同等标准补偿。辖市(区)财政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建设,中心按每个40万元、站每个2万元予以补助。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机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