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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通知


  (二)积极开展同级督政。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开展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三)开展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含民办教育机构和职业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制度。从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学质量、学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四)开展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积极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情况、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情况、教育经费依法增长及税费改革后农村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用于义务教育的情况、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情况、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德育达标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专项督导检查。

  三、建立完善制度,推动教育督导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一)建立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管理制度。要加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检查评估的管理,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建立和完善“两基”巩固提高和实施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督导检查机制。各县市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县市“两基”巩固提高和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每年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年检制度。州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各县市巩固提高规划目标进行复验,每年复查验收的县市不少于50%。

  (三)建立人民政府督学列席会议和教育系统重要奖惩事项会签制度。各级政府研究教育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的教育工作会议,应有同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要领导参加。对教育系统的相关奖惩事项要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督导机构的意见,并保证督导报告的运用。

  (四)建立教育督导评估报告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教育决策和考核下一级政府、被督导单位教育工作实绩以及评价学校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教育督导工作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对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落实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实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成绩突出的下级人民政府及单位、个人和教育督导先进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州人民政府根据督导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县市授予“教育强县(市)”称号,并给予表彰。

  四、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教育督导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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