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研究制定《自治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力争形成三级政府、二级监督的备案工作体制。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及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会议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州内新闻媒体上公布。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受理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建议人。定期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四、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法律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情况要纳入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绩效考核目标体系。要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多层执法、重复管理问题。
各级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部门应定期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法院的司法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有关方面指出或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调查,严格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要重点抓好公安(交通管理)、城建、环保、土地等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力度。要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把弹性条款量化为具体细则,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由裁量的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权力滥用。要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积极探索和深化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