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8]7号)
2007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 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阐述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意见》是指导新时期全国测绘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测绘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推进我国测绘事业发展、全面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贯彻落实《
测绘法》、《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从我省实际出发,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基础测绘的统筹规划与协调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发展,使基础测绘规划与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有机衔接,促进基础测绘规划的顺利实施,搭建本地区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平台。省测绘局要加强对各市(州)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实施的指导、督促,并做好省、市(州)级基础测绘规划之间的统筹协调。
积极推进“数字四川”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十一五”期间, 改、扩建我省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实施全省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形成我省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统筹规划全省航空、航天影像的获取,基本实现中分辨率卫星影像全省覆盖,高分辨率卫星影像重点覆盖;到2010年,完成全省1∶5万地形图的全覆盖;全面开展1∶1万地形图的更新和数字化改造,建成四川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1∶500-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全部覆盖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年更新率超过30%;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基础测绘公共产品,基本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
建立健全基础测绘的财政投入机制。按照《
测绘法》、 《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关于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规定,建立我省基础测绘的定期更新以及分级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