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由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各部门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经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各部门和县市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通过电子政务专网行文上报。除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纸制公文。
五十一、各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自治州人民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州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处理。
五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加强网络保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五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自治州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五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简化接待,轻车简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