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省农村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七大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要制定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林业企业、城镇居民、农林科技人员等组织和个人从事农林业开发和产业化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后,可以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依法再流转;要培育市场主体,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大胆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不断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收集和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帮助农户寻找流转对象,协助办理流转手续;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示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采取转包、转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集中连片经营农村土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业经营机制和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推进农林业标准化、集约化、现代化;要严肃查处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随意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转土地受让方的管理指导,对流转土地受让方的农林业生产经营能力、资金实力、信誉等资质情况进行审查;流转期间,要跟踪受让方是否改变流转土地的农林业用途,督促流转双方履行兑现流转合同。
四、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稳妥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仅是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建立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长效机制的客观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林业、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
《实施办法》的规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目标,健全工作规程,严格考核监督;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调处纠纷,稳定农村社会。在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仲裁法》出台前,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建设和仲裁试点。通过试点,建立纠纷仲裁制度,完善纠纷仲裁规程,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