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是适合中国农业特点的生产经营方式,也是保护农民基本权益的有效形式。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关键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贯彻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实施办法》的规定,确保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期稳定。一要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规定和本人自愿申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不得随意收回农户的承包土地和调整承包地。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承包地的必须依照
《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村规民约不得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要依法确权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是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保护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手段。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的换(补、核)发工作。三要全面完成农村土地延包完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实施办法》的规定,尽快制订农村土地延包完善工作方案,在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延包后续完善工作,确保承包地块、合同、证书、台帐“四到户”。国土资源部门与农业部门要做好基本农田确认到户、到地块工作。四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监督履行承包合同,健全承包合同档案。五要教育农民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承包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土地,不得挖砂取土破坏承包土地的耕种条件,不得非法建房、烧窑、开矿改变承包土地的农林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