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2008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9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的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牛羊定点屠宰,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屠宰牛羊,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供少数民族居民食用的牛羊,其屠宰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三条 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牛羊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牛羊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工商、卫生、质量监督、公安、宗教、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牛羊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编制。
第五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和电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牛羊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设置的布局和屠宰工艺流程,应当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和《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