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将“2007年40项公共财政政策”中设区市本级对省直管县的配套转由省级负担。从2008年起,省财政新增安排1.5亿元。
55.对取消省直管县基金设区市本级分成基数给予全额补助。对设区市本级因不再参与省直管县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保安基金收入分成而减少的收入基数,从2008年起,由省财政全额补助。省财政新增安排4000万元。
56.对出口退税市县负担部分增加补助。从2008年起,将出口退税市县负担部分全部由省财政承担的政策延长5年。省财政2008年增加安排8000万元,省财政总量达3.3亿元。
57.将新建投产大中型工业企业增值税省级分成部分返还市县(区)并给予奖励。将市县新建投产大中型工业企业(投资额1亿元以上)增值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部予以返还,并按返还额的10%给予奖励,支持市县引进和发展大中型工业骨干项目。省财政新增安排奖励经费1000万元。
58.支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2008年,省财政新增安排6000万元。
59.设立县级民族宗教专项经费。从2008年起,省财政新增安排1000万元。
60.预留解决基层历史遗留问题专项经费。省财政新增安排1.2亿元。
五、工作要求
第一,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到位。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把握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要求,从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的高度,统一思想,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集中精干人员加强研究,吃透政策,明确步骤,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各项公共财政政策平稳运行。
第二,积极筹措,确保资金到位。各地要在保持原有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变、投入力度不减的基础上,严格遵循“四个倾斜”的原则,在预算中务必把上述60项政策措施中相应负担的资金打足,不留缺口。要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有条件实行“一卡通”的尽量实行“一卡通”,切实把好处快捷地落实到人民群众身上。
第三,精心组织,确保责任到位。对上述政策中重大措施的落实,由省与市县区继续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及时制订相应的工作目标和配套措施,并报省财政厅及相关省直部门备案。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直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拟订,省财政厅等部门密切配合,抓紧报省政府审批,做到早谋划、早安排、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