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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喀什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13)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印发新疆“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财发[2007]247号)
  3、编制原则
  (1)服从总目标原则:在“十一五”期间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减平衡,以确保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目标的原则。
  (2)测算方法一致的原则:2008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和减排量,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自治区环保局统一要求测算,是计划数据的测算与国家、自治区要求一致。
  (3)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原则:与自治区及本地国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衔接一致,与自治区及本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衔接一致。
  (4)保护主体原则:对人群聚居区、水源保护区等特殊环境敏感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从严控制,对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国有土地建设的工业项目适当放宽政策的原则。
  (5)可操作性原则: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源属性和控制途径,明确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工程治理、监督管理减排责任,将污染减排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企业,便于自查和核查,具有可操作性。

  (二)总量控制目标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喀什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是:主要污染物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到2010年末,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7061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1615吨以内(其中火力发电企业总量控制指标为4576吨)。
  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预测,结合我区实际,考虑到喀什地区“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喀什地区“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增减量等因素, 已初步确定的2008年二氧化硫(SO2)和COD排放总量目标分别为25500吨、27000吨,2008年预测新增量比2007年分别增长14%、8%。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2005年实际2007年预计2008年预测2007年比2005年增减(%)2008年比2007年增减(%)
  化学需氧吨233612500027000+7.02+8
  二氧化硫吨199392250025500+12+14

  (三)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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