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喀什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195号)具体要求,为全面完成我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喀什地区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一)总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为依据,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协调配合,加大投入,实施污染物治理,削减存量,确保完成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3)《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90号)
(5)国家环保总局《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6)国家环保总局《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新政发 [2006] 71号)
(8)《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9)《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195号)
(11)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12)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各地、州、市及有关电力企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编制工作的通知 》(新环财发[200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