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喀什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另发),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普查工作任务。
各县市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统一部署和安排,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并要保证普查机构与人员的稳定。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地要按照《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精神,认真落实普查所需各项经费,并按时足额拨付。
五、工作要求
(一)确保数据质量。做好喀什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任务。要科学制定方案,以提高数据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可靠。
(二)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