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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福建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六)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七)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八)在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扶贫解困方面,在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九)在勤政廉政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十)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四、授予荣誉称号的对象和奖励办法
  “福建省劳动模范”和“福建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凡符合评选条件,并经批准的企业人选、农民人选,授予“福建省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人选,授予“福建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对其他人选,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的称号。
  对经批准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表彰,颁发“福建省劳动模范”或“福建省先进工作者”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办法
  我市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共38名,其中农民劳模9名,预推荐名额见附表。预推荐名额均为一线职工及农民劳模的名额,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三钢、三化可在名额外预推荐一名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单位)应于3月10日前将本地、本系统(单位)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的简要事迹表、简明情况表及有关事迹等材料报市评模办,联系电话:8264093。农民劳模报市农办,联系电话:8956891)。
  六、评选工作的几项要求
  (一)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我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方案,扎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把推荐评选表彰工作与弘扬劳模精神结合起来,推动各行各业形成比工作、比干劲、比成绩、比风格的竞赛局面,推动全社会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风尚。
  (二)各地、各系统推荐工作要面向一线,面向基层。一线职工比例应高于50%;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比例不超过20%;农民比例按20%掌握。要坚持推荐评选群众公认的先进代表,要兼顾各行各业,各类人员(特别是青年、妇女、农民工和少数民族)的比例,尤其要注意推荐各工业园区和非公企业中对当地经济作出较大贡献和具有社会影响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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