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扶持政策。对受灾林木鉴定后进行采伐清理,采伐结束后应及时汇总上报省林业厅,统一核拨专项采伐指标;采伐规划由核准制改为报备制,将采伐审批情况输入林政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纳入森林资源消耗统计管理。对受灾林木采伐清理的木材,林业金费实行先征后补,其中上缴给省、市的林业金费和县级留成部分30%的林业金费要补助林权所有者,专款用于灾后山场清理、造林补植和抚育管理等;县级剩余70%的留成部分要专款用于林业基础设施恢复、造林苗木补助等林业恢复生产项目。对受灾林农,可以申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林业部门优先给予三年期限的贴息;对受灾严重、较大规模的经营主体,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其向上争取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用于扶持灾后恢复生产。
四、清理受灾林木。根据受灾程度和林农群众生产生活关联度的不同,分类做好受灾林木的采伐清理工作。
(一)现场鉴定。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政、资源、规划、营林技术人员会同县、乡纪检监察和村民代表组成鉴定小组,对受灾山场进行现场鉴定,确定清理类型(毛竹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实行简易设计,快速办理采伐许可证,所需的采伐限额指标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据实追加。国有林场及其分场受灾山场鉴定,可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机关单列安排。尚在抵押期限内的贷款山场,其受灾林木的采伐清理应先征得发放贷款金融机构的书面同意后,方能审批清理。
(二)有序清理。实行“三先三后”原则,即先毛竹后林木、先商品林后生态林、先马尾松后杉木和阔叶树。对极重度受灾林分和重度受灾的马尾松、杉木林分,可以采取全面清理;对中度受灾和轻度受灾的林分,应当采取局部清理和单株清理,其中阔叶树以及山脊等立地条件差难以更新的林地,只允许清理断木(梢),不采伐树桩。对生态公益林特别是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原则上只能进行局部清理或单株清理,确实需要全面清理的,应尽可能保留可以存活的林木。
(三)时间要求。规划当年采伐清理的受灾林木,应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报批;规划次年采伐清理的,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报批。
(四)严肃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组织鉴定和审批受灾林木采伐清理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规定时限办结,严禁借机多批多砍,严禁吃、拿、卡、要,对徇私舞弊、违规违纪的,一律严肃查处。
五、加快林相恢复。清理受灾山场必须“保”字当头,应尽量保留可以存活的林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