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分社的筹建审批
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七十三条
68、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分社的开业核准
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七十五条
69、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筹建审批
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七十九条
70、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开业核准
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八十一条
71、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审核
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八十八条
72、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开业审核
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九十条
73、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筹建审批
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九十四条
74、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开业核准
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九十六条
75、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储蓄所设立审批
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一百条
76、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储蓄所开业核准
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一百零二条
77、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银行设立审批
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一百零五条
78、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一百零九条
79、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资本总额审批
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80、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设变更持有资本总额审核
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
81、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存续分立审核
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一百二十条
82、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新设分立审核
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一百二十一条
83、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吸收合并审核
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