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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的公告

  35、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32号令)第六条
  36、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33号令)第三条
  37、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第36号令)第二条
  38、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37号令)第七条
  39、国土资源部《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38号令)第十六条
  40、《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0号)第五条
  41、《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政府令第47号)第三条
  42、《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政府令第48号)第三条
  43、《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49号)第三条
  44、《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3号)第四条
  45、《自治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政府令第70号)第三条
  46、《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政府令第93号)第四条
  47、《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政府令第96号)第四条
  48、《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第四条

  十七、地区测绘中心(委托执法)
  依据:
  1、《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2、国务院《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469号令)第三条
  3、《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
  4、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8号令)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十八、地区公路运输管理总站(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依据:
  1、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406号令)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
  2、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2号令)第六条第三款
  3、交通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
  4、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号令)第五条第三款
  5、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7号令)第六条第三款
  6、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9号令)第七条第三款
  7、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0号令)第六条第三款
  8、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令)第六条第三款

  十九、地区公路总段(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依据:
  1、《公路法》第八条
  2、《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3、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号令)第四条、第六条

  二十、地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依据:
  《自治区公路交通规费征稽条例》第五条

  二十一、地区卫生局
  依据:
  1、《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2、《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3、《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4、《献血法》第四条
  5、《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
  6、《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
  8、国务院《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公布)第十五条
  9、《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第3号令)第三条
  1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第1号令)第四条
  1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9号令)第五条
  12、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63号令)
  13、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208号令)第三条
  14、国务院《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08号令)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5、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09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16、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352号令)第九条
  17、国务院《中医药条例》(第374号令)第八条
  18、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7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
  19、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80号令)
  20、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449号令)第二十五条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四条
  22、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第27号令)第三条
  23、卫生部《护士管理办法》(第31号令)第三十五条
  24、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5号令)第五条
  25、卫生部《医疗机构废物管理办法》(第3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
  26、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
  27、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53号令)第三条
  28、《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9号)第三条

  二十二、地区水利局
  依据:
  1、《水法》第十二条
  2、《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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